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和《中央编办关于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更名等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中编办复字〔2020〕68号),设立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理论、政策、标准、规划研究,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行业规范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承担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评估评价工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干预、心理援助提供技术支持。完善全国心理援助热线服务网络。
(三)受委托承担精神障碍防治等服务管理工作,开展儿童青少年、职业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常见心理问题防治研究工作。
(四)开展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相关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五)协助建立健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为基层构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社区康复服务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承担全国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领域的政策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建设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教资源库。承担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领域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七)推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师资队伍,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协助拟订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心理健康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
(八)开展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领域国内外交流合作;承担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项目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九)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人事司